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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厚朋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吴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朋,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吴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刘厚朋。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吴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元全,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潇,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科。在审理原告刘厚朋诉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吴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厚朋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厚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厚朋负担。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