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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永建与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建,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建,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五竹镇韩西村。诉讼代表人高大贵,系该公司股东。申请执行人刘永建与被执行人西安太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840元、执行费39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保全被执行人煤场的煤现正在另一案中评估中,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同意先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75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超波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