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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金香与蔡景春、邱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香,蔡景春,邱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646号原告周金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蔡景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被告邱琬玲,曾用名邱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香与被告蔡景春、被告邱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志勇审判员  何正飞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尚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