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段三红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三红,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无业,住太原市。2015年2月2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刚。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三红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三红及其辩护人张建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段三红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焉乡陈家窑村被害人闫某某(女,1980年11月出生,智力残疾)家中,见家中只有闫某某一人,强行与闫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提供被害人陈述、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段三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三红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段三红在强奸过程中未使用暴力,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段三红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焉乡陈家窑村被害人闫某某(女,1980年11月出生,智力残疾)家中,见家中只有被害人闫某某一人,便强行与被害人闫某某发生性关系。另查明,被告人段三红于2015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闫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2月23日下午其在家中看电视时,段三红到其家中,后段三红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同意,段三红便威胁其不让其喊叫和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2、被告人段三红的讯问笔录及悔过书,证实其于2015年2月23日下午独自一人到被害人闫某某家中,后称给闫某30元钱要闫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闫某某没有答应,后其便强行脱掉闫某某的裤子,与闫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3、证人蔚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3日18时许,其回家后看到段三红与其妻子闫某某在家,闫某某脸色不太好,家中床比较乱,卫生纸变少,后闫某某给其听录音(大致内容为段三红要与闫某某发生性关系,闫某某不同意)并称自己被段三红强奸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闫某某辨认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段三红的事实。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案发现场闫某某家中进行勘验检查,提取床单斑痕、水泥地面擦拭痕迹,并制作现场平面图对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的事实。6、诊疗手册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太钢总医院处取闫某某阴拭带走,从闫某某处接收秋裤一件以及卫生纸的事实。7、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从送检的”现场卫生纸”上检出人精斑,经DNA检验分析,在排除同卵双生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支持此检材为段三红所留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假设;从送检的”闫某某秋裤布片”上检出人精斑,经DNA检验分析,获得STR分型,其中包含有段三红的16个位点STR分型的事实。8、归案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25日将被告人段三红抓获归案的事实。9、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段三红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查证没有前科劣迹的事实。10、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段三红样本经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与吗啡结果均呈阴性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段三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符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三红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三红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段三红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三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