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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庸礼诉湖南省发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庸礼,湖南省发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84号原告陈庸礼,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委托代理人黎志文,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湖南省发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湘市三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仕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庸礼诉被告湖南省发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庸礼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庸礼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刘明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敖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