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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徐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徐茂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刘广东,男,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郭永琢,系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茂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刘广东诉被告徐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茂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东撤回对被告徐茂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退回原告刘广东55.00元,剩余60.00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