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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殷其海与汤其胜、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殷其海,居民。被告汤其胜,居民。被告陈梅,居民。原告殷其海诉被告汤其胜、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其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其胜、陈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其海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汤其胜、陈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汤其胜、陈梅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汤其胜、陈梅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5日,被告汤其胜因经营之需,立据向原告殷其海借款50000元,借据载明:“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今借人汤其胜,2015.3.15”。当日,原告殷其海通过其农行卡转50000元至被告汤其胜银行卡。嗣后,被告一直未还,原告追要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汤其胜拖欠原告借款5万元,有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汤其胜、陈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梅和被告汤其胜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汤其胜、陈梅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其胜、陈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其海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殷其海承担由被告汤其胜、陈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收款单位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海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