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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49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衍春,马素芹,郑雪莲,王家亭,马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王衍春,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金晶大道三玉生活区14号楼3单元502号。被执行人马素芹,女,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金晶大道三玉生活区14号楼3单元502号。被执行人郑雪莲,女,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丁庄村38号甲1。被执行人王家亭,男,1982年9月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辛曹村2区39号。被执行人马子福,男,196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石桥街道办事处丁庄村29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衍春、马素芹、郑雪莲、王家亭、马子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8394.22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