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刘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8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15号。法定代表人:晏杰。被告:刘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刘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艳下落不明,本院已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限期缴纳公告费并办理公告手续,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告手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丘文秋代理审判员 胡雯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宇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