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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陕礼与孔宪才、王曼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陕礼,孔宪才,王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唐陕礼,男。委托代理人龚南康,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孔宪才,男。被执行人王曼华,女。申请执行人唐陕礼与被执行人孔宪才、王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唐陕礼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孔宪才、王曼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唐陕礼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案件保全费2020元及本案执行费66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条件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通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