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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邓军与蒲永洪及陕西军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邓军,男,生于1978年8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蒲永洪,男,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邓军与蒲永洪及陕西军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2014年11月2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第03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蒲永洪未履行义务,2015年3月9日,权利人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72元、公告费300元。因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和财产地均在本院辖区,2015年4月14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证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日内履行义务,现公告期已满,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本院到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尚欠申请执行人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72元、公告费3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付建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锡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