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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肖兆义与赵东、王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兆义,赵东,王爱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39号原告:肖兆义,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刘权,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东,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王爱文,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兆义诉被告赵东、王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兆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肖兆义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