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7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荷西嘉园12栋5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487103-6。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以英,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王以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45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