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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崔花与被申请人酒泉航天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5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花(曾用名崔华),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酒泉航天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仓门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晓红,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崔花因与被申请人酒泉航天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民一终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花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被申请人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2.国家实行周双休日的工资制度,一审按照一周一天计算加班费错误,申请人法定��假日的加班费,应按照三倍工资计算;3.申请人2012年7、8月的工资被扣发,原审未支持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依法首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本案申请人崔花与被申请人酒泉航天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是申请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偿事由,故申请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再审理由,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前提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本案被申请人批准申请人的辞职申请,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至于申请人提出补发工资和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因为申请人从事职业工作时间和性质特殊,一、二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处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适当,亦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吉旭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