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俊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俊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27号罪犯高俊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0)威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俊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0年4月2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鲁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经本院以(2006)枣刑执字第9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以(2008)枣刑执字第14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经本院以(2010)枣刑执字第12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22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俊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俊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俊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高俊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俊军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