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平法执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姚X强与刘X、林X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平法执字第158-4号申请执行人姚X强,男。被执行人刘X,男。被执行人林X兵,男。申请人姚X强与被执行人刘X、林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与本院签订的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国土、工商、房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X、林X兵在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及存款。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X承诺分期偿还50000元给姚X强,被执行人林X兵承诺分期偿还1000元给姚X强,姚X强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林X兵的账户冻结,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平法执字第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恢复执行的情形出现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玖昀审判员 林敦灵审判员 陈淼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淼强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