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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姚丽芬、戴光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丽芬,戴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刑财字第9—1号被执行人:姚丽芬,无业。现在服刑。被执行人:戴光安。现在服刑。姚丽芬、戴光安因犯诈骗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浙温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和(2014)浙温刑初字第80—1号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追缴被执行人姚丽芬、戴光安名下坐落于嘉兴市乍浦天妃路皇都佳苑29幢2单元601室房产及室内物品(权属证书号:00154550、00154551,建筑面积178.83平方米,土地证书编号:平湖国用2012—021—00524,土地使用权面积26.8平方米)。2015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及室内物品。2015年8月11日,买受人孙建明(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新雅路90弄17号601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730000元人民币竞得,并已于2015年8月21日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姚丽芬、戴光安名下坐落于嘉兴市乍浦天妃路皇都佳苑29幢2单元601室房产及室内物品(权属证书号:00154550、00154551,建筑面积178.83平方米)归买受人孙建明所有,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书编号:平湖国用2012—021—00524,土地使用权面积26.8平方米)归买受人孙建明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建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孙建明应持本裁定书与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行到房屋、土地登记等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办理登记和过户过程中应交纳的税费等均由买受人孙建明承担。三、原对该房地产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翔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