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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岳弘诉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武、湖南金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弘,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武,湖南金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岳弘,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株洲市科协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肖洪日,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路618号。法定代表人杨永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永武,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清安,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南金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3栋1113-1115号。法定代表人吴跃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珺,女,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弘诉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武、湖南金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弘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武、湖南金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弘申请撤回对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武、湖南金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弘撤回对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武、湖南金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00元,由原告岳弘承担。审 判 长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