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少满与张秀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3555号原告:徐少满,农民。被告:张秀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少满诉被告张秀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张秀伟现在外地,无法提供其准确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少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少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徐少满负担。审判员汪艳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张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