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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行非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仁军国土行政处罚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曾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法行非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湘乡市工贸新区东山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光,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曾仁军,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乡国土资执罚字(2014)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乡国土资执罚字(2014)1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执行人曾仁军作出的湘乡国土资执罚字(2014)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曾仁军作出的湘乡国土资执罚字(2014)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智毓审 判 员  成小南人民陪审员  李先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彩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