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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前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孙群伟与无锡市迪阳家具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无锡市迪阳家具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袁学春(受孙某某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佳君(受孙某某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迪阳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振业路20号。法定代表人殷海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无锡市迪阳家居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680元,由孙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