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郑自彬与李庆香、潘廷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自彬,李庆香,潘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185号原告郑自彬。被告李庆香。被告潘廷胜。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565号原告郑自彬与被告李庆香、潘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7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郑自彬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郑自彬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