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吐中民一终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阿力木`斯拉衣丁与蒋文宝、黄伟、吐鲁番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支公司、吐尔洪`图尔荪、阿卜都拉`由努斯、阿迪力`由努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莎车县支公司、莎车县宏运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力木·斯拉衣丁,蒋文宝,黄伟,吐鲁番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由努斯·伊明,阿达来提·吐尔逊,阿卜都拉·由努斯,阿迪力·由努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支公司,吐尔洪·图尔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莎车县支公司,阿布都艾尼·阿布都克,莎车县宏运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民一终字第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阿力木·斯拉衣丁,男,维吾尔族,。委托代理人卡哈尔·塔依尔,新疆艾尼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蒋文宝,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黄伟,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吐鲁番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入张永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由努斯·伊明,男,维吾尔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达来提·吐尔逊,女,维吾尔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卜都拉·由努斯,男,维吾尔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迪力·由努斯,男,维吾尔族。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阿不力米提·买买提,新疆阿不列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支公司。负责人艾合买提·帕塔尔,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吐尔洪·图尔荪,男,维吾尔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莎车县支公司。负责人梁长闽,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兴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布都艾尼·阿布都克热木,男,维吾尔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莎车县宏运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玛木·玛木提,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阿力木·斯拉衣丁因与被上诉人蒋文宝、黄伟、吐鲁番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由努斯·伊明、阿达来提·吐尔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支公司、吐尔洪·图尔荪、阿卜都拉·由努斯、阿迪力·由努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莎车县支公司、阿布都艾尼·阿布都克热木、莎车县宏运机动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15)吐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力木·斯拉衣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阿力木·斯拉衣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2015年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阿力木·斯拉衣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阿力木·斯拉衣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照 玲审 判 员 古丽娜·黑力力代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阿迪拉 ·艾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