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军与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军,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619号原告李艳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配周、郝利民,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华龙大厦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同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军与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艳军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