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冉彦华,张美忠与张朝元,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彦华,张美忠,张朝元,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沱口公墓管理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25号原告冉彦华。委托代理人罗化勇,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美忠。委托代理人罗化勇,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朝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商业街,组织机构代码:73983953-3。法定代表人熊桂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沱口公墓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沱口镇,组织机构代码:4517424-2。法定代表人XX,该管理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彦华、张美忠诉被告张朝元、重庆市万州区耀华建筑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沱口公墓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彦华、张美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彦华、张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40元,已减半收取13120元,由原告冉彦华、张美忠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思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