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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某敏与文某贵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钟某某,女,生于1986年4月5日。被告文某某,男,生于1980年3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大辉代理审判员  熊刚喜人民陪审员  陶 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华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