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金山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79号罪犯王金山,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0)潍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金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2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九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10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金山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金山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金山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6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