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超与被告赵小和、第三人任群三、武粉霞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564号原告黄超,男,汉族。被告赵小和,男,汉族。第三人任群三,男,汉族。第三人武粉霞,女,汉族。原告黄超与被告赵小和、第三人任群三、武粉霞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小和、第三人任群三、武粉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回对被告赵小和、第三人任群三、武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