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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超与被告赵小和、第三人任群三、武粉霞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564号原告黄超,男,汉族。被告赵小和,男,汉族。第三人任群三,男,汉族。第三人武粉霞,女,汉族。原告黄超与被告赵小和、第三人任群三、武粉霞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小和、第三人任群三、武粉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回对被告赵小和、第三人任群三、武粉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