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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龙民初字第007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科奥热处理设备制造厂与山西省平遥思瑞沃重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XXXXX设备制造厂,山西省XXXXX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719-2号原告盐城市XXXXX设备制造厂。投资人乐某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孙海波,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省XXXXX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平遥县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盐城市XXXXX设备制造厂与被告山西省XXXXX重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XXXXX设备制造厂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XXXXX设备制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XXXXX设备制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盐城市XXXXX设备制造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