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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和风雅舍餐厅与项飞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和风雅舍餐厅,项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8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风雅舍餐厅(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建胡同8号甲8号。经营者王颖,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业涛,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明亮,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飞,女,1973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炳伦,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和风雅舍餐厅因与被上诉人项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587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项飞在一审中起诉称:项飞是北京市西城区×××8、甲8号2幢等2幢房屋的所有权人,于2014年5月取得该房的全部所有权,该房现被北京和风雅舍餐厅占有并使用,项飞多次要求北京和风雅舍餐厅出示合法使用该房的依据并腾退房屋,现其既不腾退也不缴纳房租,故项飞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北京和风雅舍餐厅立即腾退该房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向北京和风雅舍餐厅送达起诉状后,北京和风雅舍餐厅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以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自然人王颖,王颖的户籍地为北京市东城区×××45号3门303号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项飞现起诉要求北京和风雅舍餐厅腾退北京市西城区×××8、甲8号2幢等2幢房屋,系因不动产返还问题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和风雅舍餐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北京和风雅舍餐厅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项飞对于北京和风雅舍餐厅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项飞持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北京和风雅舍餐厅腾退占用的该房,故本案属于因返还原物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北京和风雅舍餐厅关于本案应由其经营者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和风雅舍餐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时 霈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