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林。委托代理人郑克坚、王松松(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