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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刘根、张静诉赵红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刘根,张静,赵红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417号原告:朱刘根,男,1996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张静,女,1996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赵红燕,女,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刘根、张静诉被告赵红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刘根、张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刘根、张静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刘根、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朱刘根、张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