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成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37号罪犯刘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2)威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2)鲁刑二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2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05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