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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9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汪小红与朱文化、朱卫龙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红,朱文化,朱卫龙,刘贤亮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942-1号原告:汪小红,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朱文化,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朱卫龙,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刘贤亮,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小红诉被告朱文化、朱卫龙、刘贤亮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崔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