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昌美与陈善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美,陈善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817号原告王昌美。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善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楼。代表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萧渝,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美与被告陈善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王昌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继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