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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丛培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丛培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270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香溢世纪花城二楼。负责人张建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秀刚,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丛培国。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丛培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