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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溱商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吕俊、纪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吕俊,纪婷婷,泰州市祐泰服饰有限公司,张世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商初字第00167号原告:王志刚。委托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罡杨分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俊。被告:纪婷婷。被告:泰州市祐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横庄村。法定代表人:吕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世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与被告吕俊、纪婷婷、泰州市祐泰服饰有限公司、张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志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明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