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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英奎贩卖毒品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英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47号罪犯张英奎,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高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南宛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英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张英奎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张英奎的定罪量刑部分。宣判后,2009年11月26日入狱服刑。2012年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英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英奎自2008年11月份以来,从河南省平舆县购买毒品“黄皮”,带回南阳后由他人出售牟利。该系主犯。罚金5000元已缴纳。罪犯张英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警官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英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英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英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彩霞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靳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