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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金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丰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丰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金商初字第74号原告上海丰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金汇镇南航公路13号10幢。法定代表人李少兰,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晓晴,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天吉,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外小岙。法定代表人傅云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丰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丰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舟山森垄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9元,减半收取1464.5元,财产保全费1178元,共计2642.5元,由原告上海丰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