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贵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某,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76号原告贵某。被告位某。原告贵某诉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准备和被告协商离婚,决定本案不再诉讼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某撤回对位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贵某承担。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