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建堂与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堂,王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王建堂,男,生于1977年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赵本恩,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明亮,男,生于1966年11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王建堂与被告王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堂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明亮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堂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堂撤回对被告王明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王建堂负担。审判员 秦晓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