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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卫国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734号原告李卫国,男,汉族。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6号。负责人张洪涛,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海平,男,汉族。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28号。负责人韦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邦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国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国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国承担。审判员  任朝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穆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