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杨宇与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幸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幸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杨宇,男,汉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兰文旭,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梅溪商务大厦*单元*楼。法定代表人张力,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被告河南省幸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梅溪商务大厦*单元*楼。法定代表人张洪林,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鼎,男,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邓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杨宇与被告南阳市和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幸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幸福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9日,原告杨宇与二被告在南阳市中州路梅溪商务大厦1单元7楼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由河南省幸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约定利率15‰,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发生后,原告依约交付被告400000元。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9日起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幸福投资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宛和谐借字【2015】9号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一、借款金额甲方出借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乙方依本协议约定行使相应权利并向甲方支付利息。二、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三、借款利率为15‰执行。”同时,被告出具借条:“今借到(出借方)杨宇大写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元)用途工程建设,月利率15‰,款期为3个月,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上述借款担保合同由被告河南省幸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该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本金支付给被告。合同到期后,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9日,其后再未支付过本金及利息。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由借款担保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宇与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宛和谐借字【2015】9号借款担保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借款本金。被告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逾期未予偿还,应当依照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借款担保合同由被告河南省幸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河南省幸福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为上述借款担保合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自2015年4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原告诉请利息依法应当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宇欠款4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10日起起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省幸福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3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戴瑞熠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闫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