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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汉德与郭华清、乔二荣、刘金鱼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刘汉德,郭华清,乔二荣,刘金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888号申请人执行人刘汉德,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华清,又名郭花清,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二荣,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金鱼,男,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汉德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华清、乔二荣、刘金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借款27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035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郭华清于2015年8月15日前偿还借款80万元;于2016年2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剩余本金100万于2016年5月1日前一偿还完毕;由被执行人郭华清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035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