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抗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晓东与石磊、俞君阳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晓东,石磊,俞君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抗字第41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胡晓东,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石磊,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俞君阳,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现住东阳市。原审原告胡晓东与原审被告石磊、俞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的(2010)东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7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5]33070000086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该案系虚假诉讼,存在损害司法公信力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东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亮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