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大地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与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地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343号原告:杭州大地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负责人:林招琪。委托代理人:吴云科,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亦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地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与被告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大地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1374.5元,由杭州大地工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