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守萍、王从社与被执行人徐步生、历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守萍,王从社,徐步生,历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979号申请执行人冯守萍,女。申请执行人王从社,男。被执行人徐步生,男。被执行人历秀芳,女。申请执行人冯守萍、王从社与被执行人徐步生、历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六东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徐步生应给付申请人1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步生、历秀芳因债务较多已离家去向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97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晓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