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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第1158号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鉴于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葛昊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