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业辉与赵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辉,赵国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李业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符某福。被告赵国强,男,黎族。委托代理人吴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辉与被告赵国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业辉负担。审判长 符 兴审判员 韩泽雄代理审���员卫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月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