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执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龙发船务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龙发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210-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方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南堡镇咀东。法定代表人:孟凡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龙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八分场(东二路192号)金牛商城3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海事法院(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以(2015)津海法执字第210-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山东龙发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龙拖17”轮,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因此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被扣押的船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龙发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龙拖17”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志亚代理审判员 刘 冬代理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鑫 微信公众号“”